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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在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多種類型的廢水,按其性質可分為放射性廢水與非放射性廢水兩大類。為防止不同廢水之間的交叉污染,核電廠對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理的制度。與此相適應,核電廠廢水的排放管理遵循兩套并行但同等嚴格的標準體系:放射性廢水執行以《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為核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非放射性廢水則執行一般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及專門的團體標準。 一、放射性廢水排放標準 放射性廢水的排放管理是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的核心內容。我國對核電廠流出液的放射性濃度有極其嚴格的規定。現行標準體系以《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為綱領性文件。該標準明確規定,任何廠址的核動力堆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對公眾中任何個人造成的有效劑量,每年不得超過0.25 mSv的劑量約束值。 在排放總量控制方面,核動力廠必須按每堆實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總量的控制。對于3000 MW熱功率的輕水堆,液態流出物中氚的年排放控制值為7.5×1013 Bq/a,碳-14為1.5×1011 Bq/a,其他核素合計為5.0×101? Bq/a。對于多堆場址,所有反應堆的流出物年排放總量有相應的累積控制要求。 在排放濃度控制方面,標準根據受納水體的類型設置了差異化的限值。對于濱海廠址,系統排放口處除氚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排放濃度限值為1000 Bq/L;對于濱河、濱湖或濱水庫廠址,該限值降低至100 Bq/L。更為嚴格的是,對于內陸廠址,排放口下游1 km處受納水體中總β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1 Bq/L。對于受納水體為河流或湖庫的核動力廠,槽式排放口處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限值不得超過濱海廠址相應限值的十分之一。此外,標準還規定了各具體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控制值,如鈷-60為0.03 Bq/L、銫-137為0.7 Bq/L等。 在排放方式上,核電廠液態流出物應采用槽式排放方式。液態流出物排放應實施放射性活度濃度控制,活度濃度限值應根據最佳可行技術,結合場址條件和運行經驗反饋進行定期優化。核電廠在設計時即須納入適當的特性,以確保放射性流出物的數量處于管理排放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可合理實現的盡量低的水平。 二、非放射性廢水排放標準 核電廠的非放射性廢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含油廢水、地面沖洗水等一般工業廢水。這類廢水的排放管理遵循常規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的一級A標準。其他非放射性生產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一級標準。含油廢水需經處理滿足相應地方標準后排放。 2025年發布的團體標準《核電廠生產廢水排放要求》(T/BSRS 132-2025),進一步規范了核電廠生產廢水中非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已運行核電廠或擬建核電廠的生產廢水中非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三、監測與監督要求 核電廠廢水排放的合規性依賴于嚴格的監測制度。放射性液態流出物須實施在線連續監測。在線監測儀表的聯鎖報警閾值應不超過排放濃度控制值的5倍。2026年起實施的《核設施液態流出物總β放射性測量標準曲線法》為監測工作提供了統一的技術方法。排放口的設置須避開集中式取水口及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環境敏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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